(2017)陕01民终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侯友勤、史印娣与侯冰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冰杰,侯友勤,史印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5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冰杰,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委托代理人:田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煊,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友勤,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印娣,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上诉人侯冰杰因与被上诉人侯友勤、史印娣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冰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2、本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李旭辉、“川渝家常菜”的经营者蔡朋参加诉讼。3、受害人侯少毅的死亡和侯冰杰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补偿责任。而且侯少毅的损失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了赔偿。侯友勤、史印娣共同答辩称,我的孩子本来在修理厂干活,是上诉人把我孩子叫走的,然后一晚上就没有回来。出事以后,上诉人一家也没有关心照看,更没有慰问,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友勤、史印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侯冰杰赔偿其死亡赔偿金316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3333元,合计3700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侯友勤、史印娣之子侯少毅与侯冰杰等人在未央区井上村夜市吃饭时,遇到在此吃饭的宋丹、李旭辉等人,侯冰杰与宋丹、李旭辉发生争执,后被劝开。12月19日晚0时左右,侯少毅与侯冰杰及王佳浩等六人在太华南路含元殿银河坊金乐谷KTV遇见宋丹等人乘车离开金乐谷KTV,侯冰杰指使王佳浩开车将宋丹等人的车拦截,欲寻找李旭辉未果,双方离开。后宋丹等人到未央区井上村夜市吃饭,适逢侯少毅与被告侯冰杰等六人也在此吃饭。宋丹打电话将此情况告诉李旭辉,李旭辉叫来周海涛等人帮忙打架。宋丹叫侯冰杰到李旭辉等人所在的天桥处,侯冰杰将其从夜市摊位上提的一壶开水洒向李旭辉等人后逃跑。李旭辉等追打侯冰杰未果,在夜市与王佳浩等人厮打在一起。在双方混打中,侯少毅持啤酒瓶在宋丹头部猛砸一下,后宋丹告知李旭辉,李旭辉、王辉、周海涛等人持钢管追打侯少毅,侯少毅逃跑过程中,李旭辉追上后持钢管在侯少毅头上乱打,将侯少毅打倒在地。后宋丹拨打120,120人员到达后侯少毅已死亡。李旭辉、宋丹等人被抓获,受刑事处理。侯友勤、史印娣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旭辉、宋丹、周海涛、王辉四人赔偿死亡赔偿金316740元、丧葬费26059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4617元、交通费3091.3元、误工费5000元、食宿费5000元,共计360507.3元。刑事案件诉讼中,侯友勤、史印娣与周海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周海涛赔偿侯友勤、史印娣5万元,侯友勤、史印娣撤回对周海涛的民事诉讼。2016年1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终刑一初字第00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除判处李旭辉等刑罚处罚外,并判决李旭辉、王辉、宋丹连带赔偿侯友勤、史印娣丧葬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等物质损失29990.07元,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未予支持。王辉、宋丹提起上诉,后撤诉。侯友勤、史印娣认为斗殴事件是由于侯冰杰与李旭辉、宋丹等人的私人矛盾引起,且双方矛盾的激化也是因侯冰杰事发当天的过激行为导致,同时侯少毅是被侯冰杰教唆来到事发现场,导致被殴打致死,因此,侯友勤、史印娣认为侯冰杰对侯少毅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侯冰杰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未果,遂将侯冰杰诉至一审法院,酿成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侯友勤、史印娣之子侯少毅的死亡系李旭辉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侯冰杰并无直接过错,但考虑斗殴事件起因是因为侯冰杰与李旭辉、宋丹等人的私人矛盾所引起,故依照民事活动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被告补偿侯友勤、史印娣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友勤、史印娣3万元。案件受理费6851元,免于缴纳。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虽然侯少毅是因李旭辉等人的犯罪行为死亡,侯冰杰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双方群体打架是由于侯冰杰与李旭辉、宋丹等人的私人矛盾,侯冰杰向对方泼了一盆热水挑起纠纷后逃跑,与侯少毅被对方殴打致死有一定关系,致使侯友勤、史印娣痛失爱子,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一审判决认定其补偿侯少毅父母侯友勤、史印娣3万元并无不妥,侯冰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侯冰杰已预交),由侯冰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诚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