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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异1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2号鸿博景园B号楼。法定代表人:姜永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聪,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殿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白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