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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玉香、王德智等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香,王德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21号之二原告:吕玉香,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德智,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原告吕玉香、王德智诉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吕玉香、王德智诉称,2011年9月8日至2014年8月20日,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淄博市临淄区西高生活区C组团住宅楼期间,长期租用原告王德智架杆等物资,并由孟遥以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临淄西高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王德智的合伙人吕玉香签订了《租赁物资合同》。现因被告尚欠租赁费1108958.09元及应当赔偿丢失物品损失320009.4元,一直未付诉至法院。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临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按法律规定将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进行约定。本案所涉合同出租方为吕玉香,承租方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淄西高项目部负责人孟遥签字。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经济纠纷或违约现象,由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该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