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随州市俊君工贸有限公司、XX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市俊君工贸有限公司,XX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席世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随州市俊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开发区星光二路。法定代表人廖家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奇,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俊君工贸有限公司、XX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随州市俊君工贸有限公司、XX奇支付原告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熠生火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随州市俊君工贸有限公司、XX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