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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弋江信用卡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8刑申1号陈弋江:你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8刑终40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使用卡号为62×××77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另行消费的198596.27元亦属于抵押贷款性质,不属于恶意透支;申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信用卡、没有逃避债务、刷卡确用于消费以及申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进入再审。本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复查,证实原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关于你将涉案卡号62×××77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用于35万元购车消费外,还在2013年7月23日及之后另行消费198596.27元的事实,你对此没有异议。你主张已与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工商银行同意你办理的62×××77信用卡可在35万元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故你使用该卡另行消费的198596.27元亦属于抵押性质,不属于恶意透支。经查,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于2011年10月18日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第三条约定: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款项为专用款项,除本合同第一条指定的用途(即向龙岩中宝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宝马320CA汽车)外,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同日,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你自愿以所购闽F×××××号宝马轿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上述两份合同明确你持有的卡号62×××77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用途为购车专用,以闽F×××××号宝马轿车作抵押的债权范围亦仅限于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事后已经同意将该卡的其他消费也纳入抵押合同的债权。综上,涉案198596.27元信用卡消费与你用该信用卡购车抵押贷款两者并无关联,你主张该款亦属于抵押贷款范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规定: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本案中,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透支信用卡合计人民币264840.76元,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足以认定你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信用卡透支并经催收仍没有归还的行为。你提出的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信用卡、没有逃避债务、刷卡确用于消费以及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还款的申诉意见,均不影响你信用卡诈骗罪罪名的成立。综上所述,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