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若娴与桐柏县人民政府、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娴,桐柏县人民政府,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初30号原告王若娴,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8日,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代理人成延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松啸,任县长。委托代理人陈丹,桐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安桐生,任乡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魏诸思,任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杨尚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伦,桐柏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若娴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及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以已与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应哲审 判 员 刘旭东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鲁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