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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翁树生与新会区司前镇鹏泰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树生,新会区司前镇鹏泰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75号原告:翁树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新会区司前镇鹏泰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圩新开公路边主楼。原告翁树生诉被告新会区司前镇鹏泰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翁树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树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翁树生负担。审判员  莫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