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24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贡觉次旺与嘎玛群觉、嘎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觉次旺,嘎玛群觉,嘎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4执2号申请执行人贡觉次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被执行人嘎玛群觉,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被执行人嘎加,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西藏聂荣县。申请执行人贡觉次旺与被执行人嘎玛群觉、嘎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聂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藏242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嘎玛群觉、嘎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贡觉次旺与被执行人嘎玛群觉、嘎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贡觉次旺与被执行人嘎玛群觉、嘎加协商一致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2424民初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贡乔论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才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