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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伟、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925民督13号申请人:张伟,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48岁,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黄万富、男、1959年8月8日出生,57岁,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516315-2。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月亮巷老武装部大院。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伟称: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前在被申请人(范海波)的施工队中到井下工作受伤,受伤医疗终结后,双方于2016年3月25日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请人己支付了2016年3月31日的10000元,现尚欠2016年4月30日10000元,2016年5月31日12000元,共计欠申请人赔偿款22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张伟并提供被申请人(范海波)出具的协议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欠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利息3160元,共计251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伟赔偿款本息人民币25160元。申请费143元,由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刀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应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