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宗佩山与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佩山,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佩山,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宗佩山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9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宗佩山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的案件管辖,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槐荫区幸福街泉城花园。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告济南市历下区百货公司与被告宗佩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7号第一、二层房屋租赁给被告。被告虽向原告支付房租,但未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且至今仍然拖欠房租。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腾房、支付房租及滞纳金。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即租赁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