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东越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东越,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冬至,姜龙伟,北京德睿昌投资中心,苏州维信佳德投资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异19号申请执行人:江东越,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河西区人。被执行人: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至,职务董事长。第三人:陈冬至,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第三人:姜龙伟,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安阳县人。第三人:北京德睿昌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邓维),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第三人:苏州维信佳德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邓维),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东越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东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陈冬至、姜龙伟、北京德睿昌投资中心、苏州维信佳德投资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江东越称:被执行人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长期歇业,导致其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所欠��请执行人的欠款,且被执行人的股东在经营期间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现象,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明,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江东越与被执行人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晋0321执106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经营期间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现象为由,向本院提起追加第三人陈冬至、姜龙伟、北京德睿昌投资中心、苏州维信佳德投资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冬至、姜龙伟、北京德睿昌投资中心、苏州维信佳德投资中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所提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东越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平审判员 王世敏审判员 郝志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