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娟与周云飞、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娟,周云飞,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112号原告:程娟,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周云飞,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郑建华,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娟诉被告周云飞、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娟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永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