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执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479-1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柳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62号。负责人贾海燕,行长。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区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秦买周,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东伟,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卢玉山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