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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骞与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骞,田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134号原告:万骞,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田翔,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万骞诉被告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万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骞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