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骞与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骞,田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134号原告:万骞,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田翔,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万骞诉被告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万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骞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