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继与郭家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郭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3号申请人周继,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杏源村水景观*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327241982********。被执行人郭家寿,男,1974年7月17日生,拉祜族,云南省镇沅县人,住镇沅县按板镇磨庆村民委员会麻栗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4********。周继申请执行郭家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5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家寿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息合计22405.30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家寿送达执行通知书,但郭家寿至今未履行。其称因承包做工程垫付了工程款,现未结算,且尚欠镇沅县农村信用联社按板信用社借款10万元,暂无履行能力。经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郭家寿进行全面财产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朱图林审判员 刘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