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8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增江与陈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江,陈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68号原告:陈增江,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陈磊,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陈增江与被告陈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增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增江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海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