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增江与陈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江,陈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68号原告:陈增江,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陈磊,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陈增江与被告陈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增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增江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海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