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4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4,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4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4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凤台县梦源服装厂拟征用凤台县桂集镇勇敢村关路沟村民组土地办厂,该厂委托勇敢村村委会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协调工作,该组村民均同意按照每亩7万元的价格征用土地。被告人李某4属于被征地群众之一,于当月签字领取了土地补偿款174200元。2014年,李某4开始向乡、县、市等各级政府反映该村支付其土地补偿款过低以及未解决其家人低保、户籍等问题,并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三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上访,后被北京警方训诫。2015年1月10日,桂集镇人民政府以及勇敢村村干部去北京接访时,李某4明确提出,除了已付的土地赔偿款外,村里需要再给其25000元钱(包括10000的危房改造款),否则还要进京上访,接访人员被迫答应其要求。2015年1月23日,桂集镇人民政府按照文件规定支付给李某410000元的危房改造款,2月27日李某4向勇敢村村委会非法上访索要现金15000元。此次非访后桂集镇人民政府就李某4反映的问题专门进行了调查并给予其书面答复,李某4保证不再非法上访上访。2016年11月30日,李某4再次以相同理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1、邢某1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3、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的调查文件、答复意见书;4、打款凭证、收条、领条;5、训诫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4在信访事项已经明确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非法上访信访,且无正当理由强行向当地村委会索要钱款,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4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4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凤台县梦源服装厂拟征用凤台县桂集镇勇敢村关路沟村民组土地办厂,该厂委托勇敢村村委会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协调工作,该组村民均同意按照每亩7万元的价格征用土地。被告人李某4属于被征地群众之一,于当月签字领取了土地补偿款174200元。2014年,李某4开始向乡、县、市等各级政府反映该村支付其土地补偿款过低以及未解决其家人低保、户籍等问题,并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三次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上访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和北京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5年1月10日,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以及勇敢村村干部去北京接访时,李某4明确提出,除了已付的土地赔偿款外,村里需要再给其25000元钱(包括10000的危房改造款),否则还要进京上访,接访人员被迫答应其要求。2015年1月23日,桂集镇人民政府按照文件规定支付给李某410000元的危房改造款,2月27日李某4向勇敢村村委会非法上访索要现金15000元。此次非访后桂集镇人民政府就李某4反映的问题专门进行了调查并给予其书面答复,李某4保证不再非法上访上访。2016年11月30日,李某4再次以相同理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邢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桂集镇勇敢村村书记。2012年“梦源服装厂”的老板杨某到其村,表示想征用勇敢村东头关路沟附近土地建设厂房。根据当时国家征用土地的相关规定,每亩地的征用价格是37000元,“梦源服装厂”的老板与承包地的村民协商,以每亩70000元的价格征用土地。李某4开始觉得价格比较低不同意征地,后来经过多方协调,把他家被征用的一块可耕地、一块荒废地算做二亩半(实际上他家的地不足二亩半),李某4同意征地。当时给李某4荒地补偿款11900元和土地转让费162300元,共计174200元,李某4签了领条。2014年左右,李某4突然反悔,并去北京反映他家土地征用赔偿款问题、他妻子张某户籍问题及申请低保问题。李某4危房改造款和土地赔偿款的事不是同一件事。危房改造款是其村去他家调查,发现他家的房子的确破旧,符合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的条件予以上报的。2015年2月,危房改造补助款由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打到李某4家账户。2015年1月份,李某4说加上之前土地被征用的175000元,再加上危房改造款要达到200000元,不给他就要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地区上访。其明确告诉李某4,根据规定,他家的危房补助款只能得到10000元,但迫于他屡次到北京非访的压力,其以村里的名义预先垫付给李某415000元,后桂集镇人民政府把钱款拨付给其。关于李某4妻子张某户籍的问题,张某是四川珙县人,张某的户口还在珙县,派出所的教导员和治安大队的民警多次到李某4家解释,张某不愿意把户口从珙县办手续迁移,所以张某的户口一直都没有办理。关于李某4申请低保的问题,办理低保要求家里成员有严重疾病,或者是住房严重破损,家人生活不能自理,李某4家在2014年建造的三层小楼,而且李某4和他齐政张某均为四十多岁,没有严重疾病,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并且已明确告知李某4他家不符合低保办理条件。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份期间,李某4以被征用二亩半地(实际上不足二亩半地),土地赔偿款比较低问题,他妻子张某户口未入户的问题,申请享受低保未成功的问题,申请危房改造的问题,多次到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信访局、桂集镇人民政府上访,并在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2016年11月30日前后三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区非访,并被北京警方训诫过。李某4多次到北京非访,对其单位及镇里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李某4因为土地征用赔偿款问题,他妻子未办理本地户籍的问题,村里未给他家办“最低农村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去北京上访。当时征用李某4家的土地已经给予赔偿,也签订了协议。李某4妻子是四川人,户口在四川,他妻子不愿意回家迁移户口到凤台,所以户口无法迁入凤台县。李某4家盖有一幢两层楼房,李某4平时在凤台县城打工,他儿子在外面打工,他妻子在家务农,他家不符合办理“最低农村生活保障金”的条件。李某4去北京上访三次,其在2014年12月24日、2016年11月30日去北京接访。3、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桂集镇勇敢村支部委员。李某4是其村村民,他因征地赔偿问题、妻子户籍问题及申请“低保”问题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到北京上访。4、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0日,其开车陪同邢某2、袁某2去北京接李某4,听说他经常去北京上访。5、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4在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到北京上访反映的都是他家征地赔偿问题及他妻子的户籍问题。关于李某4提出的问题,村书记邢某1及桂集镇人大主席刘某等都明确告知,但是李某4不听。李某4的征地补偿款已按照政策补偿到位,他本人已领取补偿款。李某4妻子是四川人,户籍在四川省,李某4不愿意将她妻子的户籍从四川迁移过来,而是想直接在当地给她办理,这样是违规的,所以没有给他妻子在凤台办理户口。但李某4威胁说他拿不到25000元,还会继续到北京上访,由于李某4去北京非访,给村里和镇里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为了平息事态,不给村里和镇里的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才同意李某4所提出的要求。6、证人储某、袁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桂集镇勇敢村副书记。其村给过李某41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偿款,是桂集镇人民政府按照文件和程序,通过镇财政转账到李某4的银行卡上。李某4在2015年1月份以危房改造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低到北京上访,邢某1书记去北京接李远时,李某4表示如果再给他15000元,他便不再到北京上访。镇里和村里为了让李某4息访,迫不得已,同意了李某4提出的要求。同年2月27日,村书记邢某1在勇敢村村部其和范某2的办公室将15000元现金交给李某4,李某4写了一张领条,并保证不在非法上访上访。7、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勇敢村副主任。李某4在2015年1月份到北京上访反映的危房改造款一事,当时桂集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文件的补助标准给李某4补助10000元,且桂集镇人民政府也按照相关规定将危房改造款的10000元打到李某4的银行卡上,但是李某4觉得钱少。当时村里和镇里的人去北京接他时,李某4跟接访的村镇干部说再给他15000元,他以后就不非法上访上访了。从北京回来以后李某4在一个不再去北京上访的保证书签字并从其村书记邢某1处领取15000元,并给村里写了收条。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桂集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李某4因为土地征用赔偿款的问题、他妻子张某在本地未办理户口的问题及申请办“最低农村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多次到北京上访。关于李某4反映的问题,桂集镇人民政府以及勇敢村委会做了具体调查,当时征用李某4家的土地,征用土地的钱已给李某4,双方也写了手续。李某4家现在在勇敢村有一幢两层小楼房,据村民反映李某4平时在凤台县城打临工,他儿子在外面务工,他妻子张某在家务农,他家不符合办理“最低农村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关于他妻子张某户籍问题,张某是四川人,户籍还在四川,张某不愿意回家迁移户口到本地,所以张某的户口无法迁入凤台。上述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某4解释,但是李某4还是以这些问题在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到北京上访。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桂集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分管信访工作。勇敢村村民李某4在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6年11月三次到北京非访并被北京警方训诫。李某4主要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办理低保的问题;张某没有凤台户口的问题;要求解决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其以前的征地补偿款给少了。这四个问题,他也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和信访局多次反映,相关部门给他口头或书面上的回复,但李某4仍到北京多次非访,并被北京警方多次训诫。首先,关于办理低保的问题。李某4家现有可耕地,李某4和他妻子张某四十多岁,家人没有严重疾病都具有劳动能力,且民政部门对李某4进行了危房改造补助,他家在2014年时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规定。关于张某没有凤台县户口的问题。因张某是四川省珙县人,她的户籍在四川,桂集派出所的民警和凤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及村委会的干部多次到他家,告知张某将户口迁到凤台县,但是张某一直不愿意配合工作,所以张某在凤台县的户口一直都没有办理。其三,李某4要求解决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李某4家之前的房屋是符合条件的。勇敢村村委会在他家建造楼房之前就已经向桂集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办理申请手续,他家的危房补偿款也在2015年2月份时发放到位。其四,关于征地补偿款问题,2012年“梦源服装厂”为了建设厂房,征用他家二亩半的土地,李某4同意征地并且签了领款条。2015年1月,当时桂集镇人民政府和勇敢村村委会的同志去北京接李某4时,李某4明确表示土地征用补偿款和危房改造款加一起一共200000元就不再到北京非访了。迫于李某4多次到京上访的压力,后桂集镇人民政府以“困难补助”以勇敢村村委会的名义给李某415000元,李某4还签的保证书。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桂集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李某4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0日、2016年11月30日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重点敏感地区非法上访上访,被北京当地警方训诫。李某4到北京上访反映的是土地征用赔偿款问题,他妻子张某的在凤台县未办理户口的问题及申请办“最低农村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因李某4家的经济条件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所以未给他家办理低保。张某的户籍是因为张某本人不愿意把她的户口从四川迁到凤台县,使用导致至今户口未能在凤台县办理。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为建设“梦源服装厂”在凤台桂集镇勇敢村关路沟征用了一批土地,其中有二亩多土地是李某4家的,当时征用的费用都是70000元一亩,一开始李某4家不同意,经委托勇敢村村干部出面做工作,后李某4同意,他本人签字领了钱。12、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村里出面征用十余户人家的土地给一家工厂使用,耕地是每亩70000元,荒地每亩是60000元,大家拿钱时写了领条。在征地之前,村委会重新丈量了土地,对于重新丈量的入地面积大家都没有异议,李某4当时是同意。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4多次到村里、镇里以及县、市、省信访局还有北京反映反映其家申请办理低保的问题,二是其在凤台县没有户口的问题,三是解决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四是以前征地补偿款给少了。关于低保的问题,我们家房子没有建好,一下雨就进水,后来村里干部到我家说要给我们办理低保,但一直没有办理。关于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问题,其家楼房没有盖好之前,村里给其家危房拍照了,但是没有拿到补助款。关于户口的问题,因为办理户口需要结婚证,但是结婚证丢失了,到民政局补办时,民政局要二代身份证,因为其身体不好,所以一直没有回老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治安大队的民警也到其家去过,让其回老家拿。关于征地补偿款,2013年村里给李某4卡里打了175000元,李某4认为少了,去北京上访后拿了25000元。14、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2月份去北京天安门上访,2015年1月、2016年11月30日去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反映其家的二亩半土地在2012年前后被征用时给175000元钱少了,其妻子张某的户籍一直在凤台县无法办理,申请办理低保问题等。2012年征地时其同意,其签了协议领了钱,但认为应该有200000元,2015年1月,其便向邢某2、袁某2等接访工作人员提出再给其25000元,其就不再上访了。回到家后,桂集镇人民政府给其的10000元危房补助款打到其的银行账户,其在2015年2月27日到村里领取15000元现金,并写了一份“事情解决,永不上访”的保证,当时孟某等人在场。其妻子张某是四川省珙县人,现在她的户口还在珙县。其认为其家庭比较困难,所以想申请办理低保。其去北京非法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15、梦源服装厂用地批复、土地征用付费协议书、企业信息,证实凤台县梦源服装厂因建厂需要征用桂集镇勇敢村土地,2013年经发改委批准立项并与国土局签订征地付费协议。16、从桂集镇勇敢社区村民委员会调取的被征地群众打的收条、领条,证实被告人李某4于2012年12月份领取荒地补偿款11900元、土地转让费、青苗费等162300元,共计174200元。李某3等村民均签字领取了补偿款。17、从桂集镇人民政府调取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资料、银行流水账单,证实2014年8、9月份,桂集镇勇敢社区村民委员会将李某4作为符合危房资助条件群众进行申报,国家补助资金是10000元,2015年1月23日政府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0元打入李某4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8、收条、保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4于2015年2月27日收到凤台县桂集镇勇敢社区村民委员会现金15000元。并表示不再上访。19、凤台县桂集镇勇敢村村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医保人员名单,证实李某4享受医保,其妻子张某由于是外地户口,无法办理新农合手续,其儿子李村逸由于不愿缴纳一定费用,故未办理。20、从桂集镇人民政府调取的李某4的举报材料以及桂集镇人民政府的调查文件、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证实2015年1月份,因李某4二次(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2日)进京非访反映土地补偿款未到位的问题,桂集镇人民政府受理该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于2月24日给出答复意见:对于李某4要求征地补偿费给与20万的要求,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但考虑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经镇、村研究:1、帮助其申报危房改造项目并及时拨付资金;2、村集体一次性给与困难补助15000元。2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4因2014年12月24日到天安门地区、2015年1月10日到中南海周边、2016年11月30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22、凤台县委、凤台县人民政府文件以及淮南市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文件,证实因被告人李某4于2016年11月30日再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桂集镇党委、政府被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同志受到相应的追责。23、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4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4从北京被带回后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转为刑事拘留。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4出生于1968年8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4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非法上访信访,并无正当理由强行向村集体索要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4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经社区评估,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上访所得款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凤台县桂集镇勇敢社区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