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彩霞与沈国祥、李艳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彩霞,沈国祥,李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78号申请执行人:于彩霞被执行人:沈国祥被执行人:李艳香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于彩霞与被执行人沈国祥、李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李艳香名下房屋。案外人胡淑梅以自有房屋自愿替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李艳香名下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胡淑梅名下的位于宽城区北亚泰大街1899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461**号、建筑面积108.91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二、冻结被执行人李艳香银行存款261600元或查封、冻结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