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与王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岳建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民,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浪,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华,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与王明华法律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华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