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继伟与孟玉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伟,孟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59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伟,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玉春,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玉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4470元。在执行中,评估了被执行人孟玉春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产一处,评估价为24.33万元。后在拍卖中买受人郄六则以26.2万元竞买成功。本院给被执行人孟玉春预留房租费40000元。剩余价款22.2万元支付申请人。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