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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俊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榕,李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榕,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延安市人,系延安市宝塔区柳林卫生院医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国资委家属楼。被执行人李俊平,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李榕申请执行李俊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俊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榕支付案件款本金35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2%,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案件受理费4455元、执行费5150元。被执行人李俊平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交纳5万元,本院提取执行费5150元,向申请执行人李榕支付案件款本金44850元。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李榕与被执行人李俊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俊平按照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榕支付相应的案件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扣除2017年3月22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榕支付的本金44850元;以上款项由法院自被执行人李俊平工资账户中予以冻结、扣划;如被执行人李俊平的工程款结算出来后,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李榕支付,若工程款结算出来,被执行人不予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榕可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李俊平承担;协议达成,法院将被执行人李俊平工资账户冻结后,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俊平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