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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仇惠萍与杨鹤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惠萍,杨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仇惠萍,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杨鹤刚,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仇惠萍与被执行人杨鹤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仇惠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鹤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鹤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鹤刚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鹤刚亦无在沪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鹤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荀为华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