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伏得与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伏得,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刘伏得,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住所地:攸县峦山镇咸弦村。法定代表人彭彪。申请执行人刘伏得与被执行人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伏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刘伏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攸县峦山镇咸弦村皮佳上冲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