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潘绪祥与李积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绪祥,李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27号申请人:潘绪祥,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积华,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潘绪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积华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北城肖台村四组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申请人潘绪祥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南大街报恩寺8号101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房权证号为:(98)安房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绪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积华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北城肖台村四组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潘绪祥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南大街报恩寺8号101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98)安房字第××号]。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潘绪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