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永惠与南郑县公安局、汉中市公安局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永惠,南郑县公安局,汉中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永惠,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何宝鹏,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该局法制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谞,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该局民警。再审申请人苏永惠因与南郑县公安局、汉中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行终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苏永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采取在县政法委维稳办哭闹、躺在地上等方式扰乱县政法委办公秩序约4个小时,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申请人并不存在扰乱县政法委办公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处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未对其进行教育的情况下,直接对其进行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南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南郑县公安局承担。南郑县公安局辩称,苏永惠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事实清楚,其根据苏永惠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苏永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汉中市公安局辩称,其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苏永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苏永惠因与他人纠纷,到南郑县政法委维稳办反映情况时,采取哭闹、躺到地上等不正确的方式扰乱该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南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询问苏永惠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查明苏永惠存在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的事实。原审认定南郑县公安局对苏永惠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汉中市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处驳回苏永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南郑县公安局对苏永惠作出的处罚决定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并不存在处罚超过限度的问题,苏永惠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苏永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永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顶峰审 判 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