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涛与湖南童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湖南童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61号原告:杨涛,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童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68号嘉盛.奥美城501号。法定代表人:龚清,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被告湖南童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杨涛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