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伦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伦,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963号原告:张海伦,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静,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海伦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海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海伦负担。审判员 阚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