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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伦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伦,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963号原告:张海伦,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静,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张海伦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张海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海伦负担。审判员  阚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