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周金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周金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1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金火,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周金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65元,减半收取计3332.5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