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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1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莉、蒋世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蒋世元,唐本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59年3月7日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蒋世元,女,1980年11月19日生,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本增,男,1981年9月28日生,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008.85元及支付诉讼费6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莉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莉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明红代理审判员  奉仰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