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78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小连、杨瑞平等与黄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连,杨瑞平,黄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783民初748号原告:陈小连,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建瓯市。原告:杨瑞平,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建瓯市。被告:黄金辉,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建瓯市。原告陈小连、杨瑞平与被告黄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连、杨瑞平及被告黄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连、杨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金辉立即偿还欠款80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黄金辉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小连与杨瑞平共同在建瓯市北门经营新速诚车行,黄金辉于2014年冬至2015年向陈小连、杨瑞平的车行购进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因黄金辉资金不足,部分车款尚未支付陈小连与杨瑞平。2016年9月23日,陈小连、杨瑞平与黄金辉进行结算,黄金辉尚欠陈小连、杨瑞平货款80200元。经协商,陈小连、杨瑞平同意黄金辉于2016年11月23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50200元。为此,黄金辉向陈小连、杨瑞平出具了二张欠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欠款逾期后,经陈小连、杨瑞平多次催讨,黄金辉拒不偿还所欠货款,为此诉至法院。黄金辉答辩称,因经济紧张,暂时没办法还款,希望陈小连、杨瑞平宽限至今年年底,黄金辉会一次性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小连与杨瑞平二人共同销售三轮车等车辆。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25日间,黄金辉向陈小连、杨瑞平购买三轮车等车辆。2016年9月23日,陈小连、杨瑞平与黄金辉进行结算,黄金辉尚欠陈小连、杨瑞平的车款80200元。经双方协商,陈小连、杨瑞平同意黄金辉于2016年11月23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50200元。黄金辉为此向陈小连、杨瑞平出具二张欠条对欠款及约定还款的事实进行确认。此后至今,黄金辉未依约向陈小连、杨瑞平偿还上述欠款,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陈小连、杨瑞平提交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黄金辉向陈小连、杨瑞平购买三轮车等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陈小连、杨瑞平履行了供应车辆的义务,而黄金辉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于陈小连、杨瑞平主张黄金辉支付结欠的车款80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金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小连、杨瑞平的车款80200元。黄金辉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黄金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承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丹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