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自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娜,郑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刑初135号自诉人张广娜,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法定代理人张坤荣,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郑自阳,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自诉人张广娜以被告人郑自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张广娜与郑自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广娜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广娜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占营代理审判员 李朝贤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含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