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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豪豪与赖家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豪,赖家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976号之一原告:李豪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家帅原告李豪豪诉被告赖家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豪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计19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