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4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豪豪与赖家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豪,赖家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976号之一原告:李豪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云,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家帅原告李豪豪诉被告赖家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豪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豪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计19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