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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财保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48号之一申请人谢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尚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金额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金额8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