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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宏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51号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夏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庆丰。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被告杨宏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宏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株洲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