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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民初157号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马腾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胜,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8号楼2单元203号,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南石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江波,男,汉族,1984年3月2日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诉被告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胜,被告道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封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总包原神高速公路工程后,将LJ7标长梁山4#隧道防火涂料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被告于2016年4月9日签订了《隧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原神高速公路LJ7标长梁山4#隧道防火涂料工程;2、工程地点:山西省宁武县;3、分包范围:喷涂隧道防火涂料;4、工程数量:38251.87平方米;5、工程单价:每平方米16.2元(包含工费、材料费、设备机具费用和税费);6、工程总价:619680.29元;7、工程期限: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8、结算方式:验收合格三个月内付清;8、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原告于2016年5月底将上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原告按工程总价619680.29元于2016年10月27日给被告开具了发票,截至2017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9680.29元,尚欠200000元工程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道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1、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应在质保期到后支付;2、验收合格的期限是2016年12月份,验收合格后才计利息。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原、被告于签订了《隧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被告将原神高速公路工程LJ7标长梁山4#隧道防火涂料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原神高速公路LJ7标长梁山4#隧道防火涂料工程;2、工程地点:山西省宁武县;3、分包范围:喷涂隧道防火涂料;4、工程数量:38251.87平方米;5、工程单价:每平方米16.2元(包含工费、材料费、设备机具费用和税费);6、工程总价:619680.29元;7、工程期限: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8、结算方式:验收合格三个月内付清;8、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将上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原告按工程总价619680.29元于2016年10月27日给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19680.29元,尚欠200000元工程款。以上有《隧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隧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对工程质量没有异议,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应按照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18日计起。二、驳回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5元,由被告河北道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田 花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