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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冰与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489号原告:李冰,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忠,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846297XN(1-1)。法定代表人:时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怀利,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与被告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冰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