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昌健与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昌健,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72号原告:白昌健,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辉,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白昌健与被告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白昌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本案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现金,借款期限为一月,至今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白昌健不能提供被告侯辉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昌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