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