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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