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国磊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国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特51号申请人: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17号10层15号。法定代表人:毕文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璐,女,1985年12月7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常军,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国磊,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人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国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劳人仲案字(2017)第134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开庭通知,仲裁庭缺席审理,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证据,仲裁庭认定事实有误。华国磊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甘劳人仲案字(2017)第134号裁决: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华国磊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工资2300元。EMS特快专递显示,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申请人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寄送甘劳人仲案字(2017)第134号开庭通知书,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显示,2017年3月26日妥投,他人收,投递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华国磊与用人单位甘井子区中华西路博成食品商行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甘劳人仲案字(2017)第134号开庭通知送达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劳人仲案字(2017)第134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曾国救审判员 刘家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