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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立香与张国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香,张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香,女性,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榆树市先锋乡东山村5组被执行人:张国发,男性,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榆树市先锋乡东山村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香与被执行人张国发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冯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