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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邢启军与谭天圆、吉林省途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启军,谭天圆,吉林省途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邢启军。被执行人谭天圆、吉林省途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4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途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邢启军2.5万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