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娟,续风华,肖飞,朱丽红,李桂英,李益锋,张德良,张兆岭,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娟,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续风华,女,196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肖飞,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朱丽红,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益锋,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德良,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兆岭,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郭伟,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娟、续风华、肖飞、朱丽红、李桂英、李益锋、张德良、张兆岭、郭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娟、续风华、肖飞、朱丽红、李桂英、李益锋、张德良、张兆岭、郭伟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