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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关于师蕾申请执行王政、朱新艳、王旭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蕾,王政,朱新艳,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蕾,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政,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朱新艳,男,汉族,1960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旭,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师蕾申请执行王政、朱新艳、王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政、朱新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原告师蕾借款本金360000元、违约金36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10日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王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王旭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新艳、王政追偿。案件受理费79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朱新艳、王政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政、朱新艳、王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权利人师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105执59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新艳配偶王建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56号1号楼1单元13层25号的房产已被先予查封,本院属于轮候查封,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