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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亚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9刑初8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亚军,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亚军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宋亚军持B2D型驾照驾驶贵C×××××号面包车从余庆县白泥镇小神寨往余庆县城西部新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余庆大道龙家沟十字路口处时,撞倒被害人沈某1,后沈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亚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亚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宋亚军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亚军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赔偿协议书,领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沈某1住院病历,证人宋某、陈某、漆某、刘某、沈某2的证言,被告人宋亚军的供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亚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同时查明,肇事车辆贵C×××××号面包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交通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责任期内。案发后,被告人宋亚军与被害人沈某1亲属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沈某1亲属对被告人宋亚军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亚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宋亚军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加之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亚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汶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