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宫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50-1号原告尚某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被告王某某,男,个体,年龄不详,现住茄子河区。被告宫某某,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雪静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