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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赫书全与张珏峰、刘红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书全,张珏峰,刘红星,高洪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260号原告赫书全,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珏峰,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红星,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高洪兵,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赫书全与被告张珏峰、刘红星、高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赫书全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赫书全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赫书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