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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诉被告商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商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3民初828号原告刘成,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商奎明,男,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经常居住地住盘锦市兴隆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商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圣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