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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30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BATBILEG-ARIUNBOLD),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蒙古国公民,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捕前住二连浩特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苏布达·奥特呼(SUVDAA-ODKHUU),男,1985年7月1日出生,蒙古国公民,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捕前住二连浩特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吉日嘎拉出庭支持公诉,由翻译人佟天龙出庭担任翻译,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到二连浩特市温州市场某商铺门口,趁店主不在之际,盗窃店门口堆放的3箱kamik牌儿童鞋(共计32双)后,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让孟某帮其将所盗的3箱儿童鞋搬至张某副食门市部存放。经二连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2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护照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二连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价认字〔2017〕13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人张某、孟某询问笔录、被害人乌某陈述、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的供述和辩解、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苏布达·奥特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盗窃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巴特毕力格·艾润宝力道犯盗窃罪,判处驱逐出境。二、被告人苏布达·奥特呼犯盗窃罪,判处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陈学伟审判员刘良士人民陪审员宝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乌日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