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与杨凌正道园艺设施有限公司、李存霞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杨凌正道园艺设施有限公司,李存霞,李大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271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住所地伊犁州察布察尔县哈海镇。法定代表人:丁世斌,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凌正道园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恒大城3幢商铺110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存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存霞,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李大民,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监事,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与被告杨凌正道园艺设施有限公司、李存霞、李大民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