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娟、王志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娟,王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娟,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娟,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赵娟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赵娟与王志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王志娟持有的借条不能推断赵娟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本案借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王志娟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志娟口头辩称:我跟赵娟是朋友关系,不是朋友不会借给她钱;我把钱借给赵娟后,他再借给谁跟我没有关系;如果借条不是她的真实意思,第二天她就应该报案,她不承认借条我也不会借钱给她。本院认为:本案中,尽管王志娟与大直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赵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王志娟向大直公司出借28万元的当天、王志娟向大直公司出借40万元到期的当天,分别以个人名义向王志娟出具借条,应视为赵娟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原审认为王志娟要求赵娟还款的主张成立,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赵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超贤 来源: